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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动解读

关键字: 2020法律硕士大纲 考研大纲 时间:2019.07.09

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新鲜出炉,新旧考纲相比,看似变化微小,但折射出的命题思想之大需要引起密切关注。新大纲有哪些变化呢?小编将带大家逐一解读。

刑法部分

总则变动

变化1:非刑罚处理方法

非刑罚处理方法,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的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包括判处赔偿经济损失、责令赔偿经济损失、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责令赔礼道歉、给予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从业禁止等。

变化2:从业禁止

从业禁止,是指人民法院对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根据其犯罪情况和预防犯罪的需要,禁止其在一定时期内从事相关职业。

分则变动

变化1:破坏电力设备罪

客体:公共供电中的公共安全。对象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

客观方面:破坏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2: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客体:公共安全

客观方面: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3:劫持船只、汽车罪

客体:公共安全,对象限于正在使用中的船只、汽车

客观方面: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劫持船只、汽车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4:危险物品肇事罪

客体:危险物品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的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危险物品的管理规定,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中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主要是从事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职工。但不排除其他人也可能构成本罪。

主观方面:过失

变化5:生产、销售劣药罪

客体:复杂客体,既包括国家对药品的管理制度,又包括公民的健康权利。

客观方面: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分则变化6: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客体:复杂客体,即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的生命权、健康权。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食品卫生安全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7:强迫交易罪

客体:自愿、平等、公正的市场交易秩序

客观方面:以暴力、威胁方式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⑴强买强卖商品的;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⑶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⑷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⑸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或者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8:非法侵入住宅罪

客体:公民住宅不可侵犯的权利,个人的居住平稳、安宁

客观方面: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即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宁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故意,误入他人住宅,经要求后立即退出,不构成本罪

变化9:拐骗儿童罪

客体:他人的家庭关系以及儿童的合法权益。

客观方面:拐骗不满14周岁的儿童,使其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

主观方面:故意,基于出卖、勒索财物之外的目的,如收养、奴役等。

变化10: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劳动秩序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客观方面: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主体:特殊主体,有支付他人劳动报酬义务的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变化11: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客体: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

客观方面: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主体:一般主体,自然人、单位

主观方面:故意

民法部分

变化一:“公民”改为了“自然人”、将知识产权中的两年诉讼时效删除。

变化二:民法渊源中将“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文件”改为了“司法解释”(另外注意习惯)。

变化三:民事责任方面新增: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英雄烈士的保护按份责任与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承担责任的大小)。

按份责任:各责任人按照法定或约定的份额对外承担责任的形态。

连带责任:各责任人对外须承担全部责任,对内仍然按一定标准划分份额的责任形态(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数人对外承担全部责任后,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注意:连带责任需要法律有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明确约定。

《民总》185条还特别规定英雄烈士特别保护的民事责任,侵犯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承担民事责任。

变化四:物的分类细化

根据物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或是否被特定化,物可以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特定物既包括独具特征、独一无二的物,也包括经交易当事人指定而被特定化的种类物;种类物是指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通过品种、规格、型号等加以确定的物。在交易中,种类物的所有权只能在交付后转移,而特定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可由当事人约定。另外,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特定物因不可替代发生债的履行不能,债务人可免除交付义务,该负赔偿责任;标的物为种类物的,债务人不能免除继续履行的责任。

变化五:对于期间的计算方式进行了重新表述

1.期间按公历年、月、日计算,以小时计算的按自然计算法进行。

2.期间开始的时间以小时为单位计算的,从规定时开始;以年、月、日计算的,开始的当天不计入,而从下一天开始计算。

3.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法定休息日的,以休息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的24点,有业务时间的,到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4.按照年、月计算期间的,到期月的对应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没有对应日的,月末日为期间的最后一日。

5.民法上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届满”包括本数,而所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超过)

变化六:【新增】共有物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共同共有人共享债权、共同承担债务。

变化七:物权变动模式:意思主义、形式主义改为债权意思主义、物权形式主义。

变化八:预告登记的失效做了明确列举,适用于不动产买卖时。

问题1: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是谁?

命题方向1:预告登记是否限制卖方的处分权?

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问题2:此处的处分如何理解?

主要包括:转移不动产所有权,或者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

问题3:“不发生物权效力”如何理解?

命题方向2:预告登记的失效

预告登记后,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变化九:合同解除类型由原来的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改为:单方解除与协议解除

变化十:关于事实婚姻的表述更加严谨。

变化十一:【新增】附义务的遗赠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经受益人或者其他继承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变化十二:【新增】《侵权责任法》第22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据此对受害人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般不予支持。只有发生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请求赔偿才可获得支持。

综合课部分

法理学部分

一、删除

(一)第七章 立法

第三节 立法的程序

1.我国行政法规的制定程序:立项;起草;审查;决定和公布

二、新增

(一)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一节 法律要素

1.法律规则的种类

授权性规则、义务性规则和权义复合性规则。

权义复合性规则是指兼具授予权利、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则。法律授予公权力的规则通常是权义复合性规则。

2.法律原则的作用

一是为法律规则和概念提供基础或出发点,对法律的制定具有指导意义,对理解法律规则也具有指导意义;

二是法律原则有时可以作为疑难案件的断案依据,以纠正严格执行实在法可能带来的不公;

三是填补规则可能存在的漏洞。

(二)第六章 法律要素与法律体系

第三节 当代中国的法律体系

1.当代中国法律体系的发展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后,2012年,党的十八大进一步提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的立法任务。

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加强宪法实施”的重大任务。

2017年,党的十九大再次提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任务。

(三)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一节 法律实施概述

1.法律实施的主要基础与动力

(1)法律的人民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基础与动力。

(2)法律的公正性是法律实施的前提基础。

(3)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实施的根本保障和动力。

2.法律实施的状况与评价。(原为:法律实施状况的评价)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律实施的情况不断变好。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1)保证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制和具体制度还不健全;

(2)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在一些地方和部门仍然存在;

(3)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生产安全等执法司法问题还比较突出;

(4)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执法犯法甚至徇私枉法,严重损害国家法律权威。

(四)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五节 法律监督

1.当代中国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国家监督包括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监察机关的监督、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和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

社会监督分为政党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

社会组织的监督,主要指人民政协、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

其他社会组织的监督,是依法登记的社会组织所进行的法律监督,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逐步推进,此类监督的价值越来越受到重视。

(五)第十章 法律关系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

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利益、数据信息。

数据信息,是指以数据形式存在的有价值的情报或资讯,如工商业情报、国家机密、个人信息等,其中既有人工处理的数据信息,也包括很多自然生成的数据信息。它既不是物,也不等同于智力成果。

(六)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二节 法与经济

1.法与科技的关系

(1)科技对法的影响

(2)法对科技的作用

法是鼓励科学技术发展的有效手段。

当然,科学技术本身具有两面性,法律也要防范其负面作用,如通过确立一些重要的科技伦理原则来规范科技行为。

三、修改

(一)第五章 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

第一节 法的渊源

1.地方性法规

《立法法》第7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

设区的市(含自治州)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原为:省政府所在地的市、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立法法》第75条: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自治区的民族自治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自治州、自治县的民族自治法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原为:报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

3.地方政府规章

《立法法》第82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

(原为: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二)第七章 立法

第三节 立法的程序

1.立法程序的特点

(原为:法的制定的特点

第一,法的制定是国家的专门活动,是国家机关进行活动的法律形式之一。

第二,法的制定是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第三,法的制定是制订、修改、补充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立法程序的特点

(1)立法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程序。

(2)立法程序规定了立法步骤和方法。

(3)立法程序是所有立法环节必须遵守的程序。

(三)第八章 法律实施

第三节 司法

1.司法的含义

司法权是对案件事实和法律的判断权和裁决权。

(原为:司法权是指行使国家司法权力的职责和权力)

(四)第十三章 法与社会

第四节 法与文化

1.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从20世纪80年代至今,我国已经完成了以全体公民为教育对象的多(六)个(原为:五个)“法治宣传教育五年规划”,“六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实为:“七五”普法规划正在进行中2016-2020年)

宪法部分

一、删除:无

二、新增

(一)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二节 宪法的产生和历史发展

1.英国宪法的产生及其特点

英国宪法被誉为“宪法之母”。

2.宪法修正案

此次宪法修改:(“主席依法发展党国”)

(1)为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供了宪法保障;

(2)为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确立的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提供了宪法保障;

(3)为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了宪法保障;

(4)为进一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了宪法保障;

(5)为支持和健全人民当家作主提供了宪法保障。

(二)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一节 国家性质

1.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

(三)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

(四)第四章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

1.特定群体的权利

(1)保障妇女的权利。

宪法第48条: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2)保护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

宪法第49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

(3)保障残疾人的权利。

宪法第45条: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保障残疾军人和烈士军属的权利。

宪法第45条:国家和社会保障残疾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

(5)保护华侨、归侨、侨眷的权益。

宪法第50条:国家保护华侨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保护归侨和侨眷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华侨是定居在国外的我国公民。

归侨是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华侨和归侨在国内的眷属。

三、修改

(一)第一章 宪法基本理论

第三节 宪法原则

1.法治原则:

宪法优位;法律保留;审判独立(原为:司法独立)

2.权力制约与监督(原为:权力制衡原则)

(二)第三章 国家基本制度

第五节 国家结构形式

1.基层群众自治制度:2018年12月修正《村委会组织法》

村委会每届任期5年(原为:3年)

(三)第五章 国家机构

第七节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

1.人民法院:2018年10月修正《人民法院组织法》

(1)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9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依法确定的案件。

巡回法庭是最高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巡回法庭的判决和裁定即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5条:

专门人民法院包括军事法院和海事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金融法院等。

专门人民法院的设置、组织、职权和法官任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规定。

(2)人民法院的职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18条:

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3)人民法院的组成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42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大选举,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巡回法庭庭长、副庭长,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免。

(4)合议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0条:

合议庭由法官组成,或者由法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成员为三人以上单数。

合议庭由一名法官担任审判长。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理案件时,由自己担任审判长。

审判长主持庭审、组织评议案件,评议案件时与合议庭其他成员权利平等。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1条:

合议庭评议案件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少数人的意见应当记入笔录。评议案件笔录由合议庭全体组成人员签名。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2条:

合议庭或者法官独任审理案件形成的裁判文书,经合议庭组成人员或者独任法官签署,由人民法院发布。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3条:

合议庭审理案件,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法官独任审理案件,独任法官对案件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负责。

(5)审判委员会制度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6条 :

各级人民法院设审判委员会。审判委员会由院长、副院长和若干资深法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审判委员会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

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按照审判委员会委员专业和工作分工,召开刑事审判、民事行政审判等专业委员会会议。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7条:

审判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审判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法律适用;

(三)讨论决定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是否应当再审;

(四)讨论决定其他有关审判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对属于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应当由审判委员会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发布指导性案例,可以由审判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8条 :

审判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和专业委员会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审判委员会会议由院长或者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审判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可以列席。

《人民法院组织法》第39条:

合议庭认为案件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由审判长提出申请,院长批准。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合议庭对其汇报的事实负责,审判委员会委员对本人发表的意见和表决负责。审判委员会的决定,合议庭应当执行。

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的决定及其理由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公开,法律规定不公开的除外。

2.人民检察院:2018年10月修正《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1)组织系统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2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最高人民法院的死刑复核活动实行监督;对报请核准追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追诉。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3条 :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发布指导性案例。

(2)职权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0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依照法律规定对有关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二)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批准或者决定是否逮捕犯罪嫌疑人;

(三)对刑事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对决定提起公诉的案件支持公诉;

(四)依照法律规定提起公益诉讼;

(五)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六)对判决、裁定等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监狱、看守所的执法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3)领导体制

①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的业务领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4条 :

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检察院行使下列职权:

(一)认为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错误的,指令下级人民检察院纠正,或者依法撤销、变更;

(二)可以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指定管辖;

(三)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

(四)可以统一调用辖区的检察人员办理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5条 :

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执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决定;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执行的同时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报告。

②检察院内部的领导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6条 :

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领导本院检察工作,管理本院行政事务。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协助检察长工作。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29条 :

检察官在检察长领导下开展工作,重大办案事项由检察长决定。检察长可以将部分职权委托检察官行使,可以授权检察官签发法律文书。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0条 :

各级人民检察院设检察委员会。检察委员会由检察长、副检察长和若干资深检察官组成,成员应当为单数。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1条 :

检察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能:

(一)总结检察工作经验;

(二)讨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三)讨论决定其他有关检察工作的重大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属于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应当由检察委员会讨论通过。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2条 :

检察委员会召开会议,应当有其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

检察委员会会议由检察长或者检察长委托的副检察长主持。

检察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不同意本院检察委员会多数人的意见,属于办理案件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属于重大事项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4)工作原则

①检察院设置法定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宪法、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设置。

②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

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5条:

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

④司法公正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6条:

人民检察院坚持司法公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遵守法定程序,尊重和保障人权。

⑤司法公开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公开,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⑥司法责任制原则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8条:

人民检察院实行司法责任制,建立健全权责统一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

⑦专门工作与走群众路线相结合原

原《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7条:

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调查研究,重证据不轻信口供,严禁逼供信,正确区分和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忠实于法律,忠实于社会主义事业,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11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接受人民群众监督,保障人民群众对人民检察院工作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制史

一、删除

二、新增

绪论

(一)中国法制史的概念

中国法制史是研究中国法律的起源,各个历史时期法律制度的发生、特点、作用和演变规律的科学。

它既是法学中的基础学科,也是中国史中的专门史,属于法学和史学的交叉学科。

(二)中国传统法制的主要特征

1.法自君出,重权隆法。

2.诸法并存,民刑有分。

3.家族本位,伦理法制。

4.调处息争,无讼是求。

(三)中国法制历史中的优秀传统

1.德配王命,民贵君轻。

2.礼法结合,综合为治。

3.体系完备,律例并行。

4.以法治官,明职课责。

5.法尚公平,执法原情。

三、修改

(一)西周法律制度:吕刑

周穆王为革新政治,命司寇吕侯作《吕刑》。它应是西周中期具有代表性的刑法,具体内容已不可考。(原为:法典)

以上是“2020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动解读”的全部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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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启航考研 责任编辑:yulaos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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